吴律师你好,我想麻烦问一下有关离婚方面的法律问题。我和丈夫2001面结婚的,已经十五年了,育有一女,今年11周岁,上小学六年级。家在哈尔滨,但由于孩子和我户口在鹤岗所以回鹤岗就学,加之这么多年一直和婆婆一起生活,夫妻感情受婆婆挑唆影响,已经分居五年有余。孩子一直和我一起生活,大概三年前我们协议说要离婚的第二个月他就每个月给孩子邮1500元生活费,说是已经说好了离婚就按离婚后的生活费给,我也没和他计较,因为孩子一直不同意我们离婚所以都没有急着办手续。我们没有存款,因为他家条件不好,结婚时所有婚礼的相关费用都是我父母出的,他家除了一户平房什么都没给。现在哈尔滨有一套楼房,是2008年婚后贷款购买的,还有一辆轿车是他去年买的。当时房款总价是26500元贷了14万,20年还贷期,首付和装修部分是结婚时平房出卖的钱(5500元)和双方各自借的钱。分居这些年房子出租了两年,空了一年,现在他哥哥嫂子在住,协议离婚后房屋出租的收入都是由他来管理,说是用来还贷款了,去年在隐瞒我未经与我商议的情况下,他让他哥哥嫂子搬到我们的房子居住的,后来通过孩子放假去他那我知道的,问他,他说收租金了,一年五千,但用来还房贷了。现在孩子也同意我们离婚了,我想要和他把手续办了,他说房子要分三份,我一份,他一份,他妈妈一份。我想问一下,他的要求合理吗?我一认为不合理没有同意。因为我没有同意,现在又说因为平房是他妈妈的,要把他妈妈卖平房的钱给他妈妈后剩余的房款一人一半,房贷我们也要共担,但在这期间我和孩子住院的费用是刷我的信用卡,这也应该算共同的债务吧?可这些年我都是用自己的工资一点点在还,我和他提过,他说我们分居那么久了,这个债务他不能和我共担。而且现在孩子抚养费也要从1500元每月改成每年一万元。他现在在哈尔滨远大的火锅店做厨师长,每月工资大概是五千多。这个抚养费应该按着什么比例给合理合法呢?我的要求是:一,房子分三份,我一份,他一份,孩子一份,房贷房贷和债务由我们两人共担,孩子那份跟着孩子走,孩子跟谁孩子那份就归谁。不扶养孩子的一方应按规定支付扶养孩子一方的抚养费,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,(我的工资每月是1500元,因为2003年得了哮喘,不能做劳动强度大的工作。)如果孩子上学及成长过程中相关费用有所增加,可以要求对方相应做出增加的调整。二,房子分两份,每人一份,房贷及债务共担,孩子抚养费与第一方案相同。三,房子全部归扶养孩子的一方所有,对方无需支付抚养费,房贷及债务也无需共担,都有扶养孩子的一方承担,从离婚之日起再无任何瓜葛,孩子可以随时探望。孩子从小到现在一直是由我和我父母带着,孩子的归属权我想遵循孩子自己的意见。我想问一下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?我可以按着我的要求起草离婚协议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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